終於有機會可以打這篇文章了,這次回台灣終於成功幫樂樂入了台灣籍和申請台灣護照
背景說明:樂樂目前2.5歲,由於父親拒絕幫樂樂簽任何入台灣國籍的文件,所以樂樂一直無法入台灣國籍,儘管媽媽是臺灣人。這兩年來每次回台灣都必須自費看醫生。也不知道為什麼,每次回去台灣都狀況百出。為什麼媽媽是臺灣人卻無法幫孩子入籍呢?因為要入籍前,需要幫海外出生的孩子辦理台灣的定居證,這個申請書需要父母雙方現場簽章。假設一方沒有辦法回台灣,則需要到海外的辦事處讓目擊證人簽名,才能把該文件拿回台灣使用。由於樂樂爸爸也不願意做這件事情,我們只能一直拖著,等到離婚程序辦妥,才能跟台灣證明,我們已經離婚,並且監護權屬於我,我擁有幫孩子決定所有事物的權利和義務,才可以單方簽名辦理。
樂樂的爸爸是澳洲華人,我們於台灣登記結婚,澳洲申請離婚。
關於離婚:澳洲離婚有別局台灣離婚的是,澳洲是需要向法院申請離婚(file divorce)的,無論任何原因。台灣只要是兩願離婚,只需要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一下就可以,可以今天結婚,明天離婚,後天結婚,如此簡單。但是澳洲就不一樣了,如果夫妻雙方決定離婚,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。可以單方申請或雙方共同申請,等待期大概是3-6個月不等。似乎偏題了,好吧!關於澳洲離婚和監護權我想應該要用另外一篇文章來說明了。
總之,經過漫長的等待,我們於2016年10月底提出離婚(滿足結婚兩年,分居一年的要求)我們的離婚聽證會在2017年2月舉行,3月生效。對,離婚判決會在一個月後才算生效。所以我是到三月份才收到判決書。但是這份判決書並沒有說明監護權的部分,跟台灣的不一樣。因為澳洲的婚姻和孩子的照養是兩件事情。在申請離婚的時候,需要遞上關於children和financial 的雙方協議書(binding child support and financial agreement)。同時,澳洲現在已經沒有監護權判定的這個詞彙,只有誰是主要的照顧者primary carer.因為一般而言,法院任何夫妻雙方都應該花時間照養小孩,只是時間比例不同,達到小孩的最佳利益。